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
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
括:
计报告;
审计报告;
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
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且本次列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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