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下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核查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
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认真负责,表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 盛宝军 龚凯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