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及
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
规则”)
。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及召集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 2 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 1 名成员由职工
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需要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也可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
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或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认为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在以通讯方式表决时,监事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和书面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
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