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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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
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
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承 诺 书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 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 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
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并传送至你公司;
 (六)本人( 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
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采访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请您务必携带以下文件:1、公司或研究机构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及机构章; 2、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3、书面调研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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