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2-047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6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48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29 元/股。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4 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同意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26 日,授予价格为 5.29 元/股。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
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28)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宁金成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2 年 4 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临 2022-
。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
(www.sse.com.cn)披露了《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2-033)、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临 2022-
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
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同时满
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票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为 12 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 1/3
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1/3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 1/3
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80 人,包括公司董事、中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职能管理人员等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涉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848 万股。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权益占 获授权益占
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授予总量比 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例 额比例
王学民 董事、财务总监 36 4.25% 0.07%
王东新 董事、董事会秘书 8 0.94% 0.01%
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 804 94.81% 1.49%
职能管理人员等(78 人)
合计 848 100.00% 1.57%
二、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需要选择适当
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董事会已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6 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总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性股票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说明: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
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
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
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
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
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
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4 月 26 日为授予日,以 5.2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48
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
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激励计划相关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本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核查意见;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