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鼎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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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零二二年四月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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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珠海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
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
事。
     第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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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
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
责。
     第九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
的有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
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除本工作条例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外,薪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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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对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有决定权。
  第十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
名可要求召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
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另有规定外,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如发
生紧急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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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
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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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薪酬考核
  第三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内部执行小组,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
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    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    公司财务报表;
  (四)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
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
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三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
包括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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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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