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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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担
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
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审部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
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
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助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
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
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由公司内审部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手续及对财务资助
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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