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
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公司一次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制度中所称“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计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计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票也将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七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
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