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
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 真
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在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
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六条 证券管理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七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管理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管
理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
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管理部负
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八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注意事项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已经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
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
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一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四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
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
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并由证券管理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
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
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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