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系指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
司系指本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
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
大事项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代表本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
第七条 本公司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
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
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
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本公司董事
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
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
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本公司生
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
与本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本公司稳定
和高效发展。
第十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二次董事会(仅设立一名执
行董事的子公司除外)。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
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
行。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业务,应按市场客观经
济规律的要求,以及本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关联交易
的内容每年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以便本公司进
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
不得进行子公司间互相担保。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交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
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和子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并接受本
公司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按规定接受本公司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章 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
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三条 经本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
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接受本公司的审计。
第五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
事长(执行董事)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
《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
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本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本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提供所有对本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
幕信息;
(四) 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五) 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
章。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
议决议情况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季度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月度、季度、
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本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月度、季度、半
年度、年度统计产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 10 天内书面向本公司提交情况
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对有关上市规则中要求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收集
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本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 关联交易;
(六)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 遭受重大损失;
(八) 重大行政处罚;
(九) 有关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本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该等子公司
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本公司应当督促其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
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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