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 关联交易制度(2022年4月)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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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
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下原则:
商业原则;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由第三条“2、”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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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
(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三条“2、”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三条“1、”第(1)项所列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第三条“1、”第(1)至(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1、”或“2、”所列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1、”或“2、”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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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本公司的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于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
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于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以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发生按本制度
第二章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需将有关关
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并按本制度第一章规定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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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公会,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第九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认为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总经理须责成
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
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形成议案交公司董事长。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无权直接决策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待董事长或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总经理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报告中应当载明以
下事项:
及其依据;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或
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核算标准;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议
会议审议该项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出席会
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明其是否就该项交易已经积
极在商场寻找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或者有关部
门负责人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
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
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
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
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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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三条2、(4)”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2、(4)”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就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果的公平
性单独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就关联事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果的公平性单
独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批准,但关联董事应当对该关联交易的表决应当回避。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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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七条的要求提供书面报告,报告中还应单独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审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听取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关于该事项的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金额时,还应听取
财务顾问机构就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出具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表决该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其所代表的
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三条2、(4)”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
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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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章 关联交易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后,公司
可与关联方签订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或和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并必须即时签约
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经审查后,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即生效执
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
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关系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
协议或和终止协议,经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七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规则》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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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标准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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