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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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
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
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
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
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
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控制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对高于第十条(二)所述标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
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金融衍生品
业务必须上报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制授信额度;
标准。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
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
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提
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方案。
构咨询报价。
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
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基础资产类型、金额、期限、盈亏情况等。
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
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
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相
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
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
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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