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王杰秋、黄飞
联系电话 025-8338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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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64
注册资本 71,424.48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王鹏鹞
实际控制人 王洪春,王春林
联系人 夏淑芬
联系电话 0510-8856033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1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12 月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年 12 月 29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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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2019 年 10 月 14 日、
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4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并 有效执 行规章制 度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信息内部报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告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投资者关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系管理制度》等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66,474.95 万
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66,474.95 万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0 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股东大会情况 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 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置换已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鹏鹞环
保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4 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立意见,认为:鹏鹞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意见情况
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鹏鹞环保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和三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分别于 2018 年 4 月、2019 年 4 月、2020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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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认为:鹏鹞环保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
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
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分别于 2019 年 1 月和 2021 年 1 月对发行人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9 年 1 月和 2021 年 1
月两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2019 年 1 月和 2021
年 1 月两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
意鹏鹞环保 2019 年 1 月和 2021 年 1 月两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
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公司自
有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
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0 月对发行人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鹏鹞环保本次收购控
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系公司战略规划发展的需要,
不会对鹏鹞环保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
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鹏鹞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关联董事已对关联交易事
项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对发行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鹏鹞环保本次向无锡马盛、天津电建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已经履行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华泰联合证券对鹏鹞环保向无锡马盛、天津电建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11 月对发行人签订重大合同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重大合同的交易对方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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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方面的风险较小;发行人总体财务状况良好,对于重大合同具
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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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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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杰秋 黄飞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