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票上市规则》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
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
司竞争力,同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
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
符合上市的条件,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
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此次回购事宜。
独立董事:林中、赵国栋、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