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川科技: 禾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证券之星 2022-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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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禾川科技                                  股票代码: 688320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e Chua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阜财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特别提示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川科技”、“本公司”、“发行人”或
“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2019年度、2020年度
及2021年度。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
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
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
  期为24个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090.801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47%,公司
  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四)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仪
  器仪表制造业(C40)”,截至2022年4月1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仪
  器仪表制造业(C40)”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0.45倍。
       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后 EPS(元/     收盘价(元/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股)       股)             股)
     均值          1.1729       1.1047     -             24.34    28.95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T-3)
                                       。
注 1: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 日
(2022 年 4 月 14 日)总股本;汇川技术、伟创电气、信捷电气、正弦电气数据来源于 2021 年度业
绩快报;雷赛智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采用市场一致预测数据。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23.6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的市盈率为:
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23.6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
市盈率为36.0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
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
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
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市场外资企业如安川、松下、三菱、欧姆龙等企业
凭借品牌、技术和资本优势,在高端市场仍然占据较高市场份额,以服务中大型客户为
主;内资企业起初凭借性价比和本土化优势,依靠对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快速响应,在以
中小型客户为主的中低端市场赢得市场份额,再通过持续的资本和技术积累向高端市场
渗透。
  在伺服系统领域,根据 MIR 睿工业的数据,2020 年我国通用伺服系统市场前十大
企业市场占有率合计达 67.5%,其中外资企业占据 6 席,合计市场占有率为 45.3%;在
PLC 领域,2020 年外资品牌在我国 PLC 市场的占有率在 79%以上。公司在伺服系统和
PLC 市场的占有率分别为 3%和 0.44%,市场份额与国外龙头厂商相比仍然较低。
  伺服系统、PLC 等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由于集成度高,产品设计和工艺复杂,需要
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才能生产出可靠性和稳定性高的产品,进而对产品的生产工艺、部件
性能和制造水平进行持续提升。国外龙头厂商凭借在行业内长期积累获得的技术应用经
验,在控制性能、产品可靠性、软件核心算法和整体方案方面仍然具有较高的竞争优势。
  未来公司的产品将会更多地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发生竞争。如果公司不能够持续提高
技术水平、强化服务体系、推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产品,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则会
在未来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出现销售不及预期或打价格战的被动局面,影响公司盈
利水平的稳定性。
(二)新产品和技术开发风险
  工业自动化控制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行业,产品技术涉及控制工程学、
人机工程学、计算机软件、嵌入式软件、电子、电力电子、机电一体化、网络通讯等多
学科知识和应用技术,具有专业性强、研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研发风险高等特点。
  目前,伺服系统和 PLC 产品的技术难点主要在于是否具备自调整功能、伺服驱动
器响应速度、编码器精度、电磁设计技术、可编程系统软件和 PLC 总线周期等,国外
龙头厂商凭借多年来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对先进技术的不断探索在相关技术难点领域实
现突破,国内厂商与其尚存在一定差距。
  若公司未能在技术难点上研发成功,将导致无法将技术成果成功转化为成熟的产品
投入市场,或新产品投入后在综合性能、可靠性、稳定性等技术指标方面不及预期,将
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另外若国外龙头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有新的突破,而公司无法进行持续研发缩
短差距,则亦将对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和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三)核心人才流失风险
  技术人员及团队在开发新产品、持续优化算法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生产工艺
等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拥有研发创新和工艺提升能力的人才日益成为行业竞争的
焦点。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数为 1,386 名,其中研发人员 316 名,占
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2.80%。随着工业自动化控制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若公司不能根
据行业特点不断健全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提供有竞争力的激励措施,可能会导致公司
技术人员流失,由此带来的技术泄密隐患、持续研发和创新能力下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16 号文)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禾川科技”,
证券代码为“688320”,发行后总股本为 15,101.3668 万股,其中 3,090.8015 万股将于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4 月 28 日
   (三)股票简称:禾川科技,扩位简称:禾川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320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5,101.3668 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3,776.0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90.8015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010.5653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46.6617 万股,其中,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获配股数
为 169.0617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4.48%;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禾川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禾川 1 号”)获配股数为 377.6000 万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10.00%。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
为 238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385,368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13%,占
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4.29%。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符合并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款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66 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5,101.3668 万股,上
市时市值约为人民币 35.73 亿元,本公司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0,234.23 万元和 9,919.69 万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
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He Chua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11,325.36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项彬
  注册地址: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阜财路 9 号
  办公地址: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阜财路 9 号
  经营范围:软硬件技术开发;可编程控制器、触摸屏、变频器、伺服电机及编码器、
伺服驱动器、机器人控制器及本体、CNC 多轴控制器、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及电机、
太阳能光伏逆变器、工业信息化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电力、
电气、电子设备、电子元器件、芯片、自动化控制设备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限
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技术驱动的工业自动化控制核心部件及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应用集成。公司自设立起即以成为最具
价值的工业自动化核心部件及方案提供商为使命,秉承“创新、诚信、服务”的核心价
值观,通过核心技术及核心部件自主研发、国产产业链自主整合、优质终端客户自主开
拓,力争成为一家在技术和产品领域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工业自动化企业,助力中国制造
业的转型升级。
  所属行业: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联系电话:0570-7117 888(转 8039)
  传真:0570-7882 868
  电子邮箱:hcfaxp@hcfa.cn
  董事会秘书:王志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项彬。本次发行前,王项彬直接持有公司 19.76%
的股份,分别持有禾川投资、衢州禾杰、衢州禾鹏 47.26%、0.11%、13.94%的财产份额。
同时,王项彬为禾川投资、衢州禾鹏和衢州禾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禾川投资、衢州禾
杰、衢州禾鹏分别持有公司 12.29%、1.85%、1.53%的股份。王项彬通过禾川投资、衢
州禾杰和衢州禾鹏间接持有公司 6.02%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25.79%的股
份。王项彬通过禾川投资、衢州禾杰和衢州禾鹏间接控制公司 15.67%股份的表决权,
合计控制公司 35.43%股份的表决权。
  王项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 7 月出生,浙江水产学院本
科肄业。1997 年至 2000 年 2 月,在电器行业从事设计工作;2000 年 3 月至 2006 年 9
月,在电子行业从事供应链管理、研发管理工作;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7 月,担任
中山市安科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10 月,筹备组建
禾川科技。2011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2 月,担任禾川科技董事长、总经理;2013 年 12
月至今担任禾川科技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 1:王项彬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持有禾川投资 47.26%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
务合伙人;王项彬持有衢州禾杰 0.11%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项彬持有衢州禾鹏 13.94%
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 2:禾川投资、衢州禾杰和衢州禾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项彬的一致行动人
注 3:上图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在发行前
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控制研发事业部总    2021 年 1 月 5 日至
            监、职工代表监事     2024 年 1 月 4 日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2021 年 1 月 5 日至
             人、董事会秘书     2024 年 1 月 4 日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上表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中
金禾川 1 号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具
体情况详见本节“八、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数
             控制研发事业部总监、职工代
                  表监事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上表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核心技术人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员工通过中金禾川 1 号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情况详见本节“八、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
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使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可以分享到公
司经营、发展带来的利益,进一步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发行人
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成立了衢州禾鹏和衢州禾杰 2 个员工持股平台,以期稳定公
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实现团队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衢州禾鹏、衢州禾杰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
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衢州禾鹏、衢州禾杰合伙人均系公司员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衢州禾鹏和
衢州禾杰分别持有公司 1.53%及 1.85%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衢州禾鹏
      企业名称           衢州禾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7 月 1 日
       出资额           1,390.6744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项彬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金星大道 2 号管委会大
      主要经营场所
                     楼 1001 室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衢州禾鹏的合伙人职务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1,390.67       100.00            ——
(2)衢州禾杰
     企业名称           衢州禾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7 月 1 日
      出资额           1,678.6824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项彬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金星大道 2 号管委会大
     主要经营场所
                    楼 1002 室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衢州禾杰的合伙人职务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1,678.68       100.00    ——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
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未授予股份的情形。
(二)衢州禾鹏、衢州禾杰的内部机制
  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就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及股权管理机制进行了明确
约定,该等协议及承诺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承诺
  除与公司协商一致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自股权激励协议签署之日起,激励对象承
诺作为公司员工将全职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作单位工作至少 5 年,上述工作年限(以
下简称为“服务期”)应当是连续的,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中断;因激励对象过错
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在服务期限内解除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视
为服务期限未满。
  非经王项彬同意,激励对象所持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不得设置质押、收益权转让、用
于偿还债务等权利限制,也不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人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
 (2)关于财产份额转让的特殊约定
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同时,在持股期限内不对外转
让财产份额、财产份额的受让方应为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员工。
  ①如公司已上市,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激励对象不得转让其持有持股平台的财
产份额;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且激励对象服务期已经届满,激励对象可以自行决
定转让其所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并由公司和王项彬安排进行二级市场
股票出售相关事宜,激励对象通过定向减资取得股票抛售的收益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如激励对象服务期届满时,公司未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激励对象有权要求
王项彬回购或转让其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但财产份额的受让方应当为王项彬或者
王项彬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激励对象投资持股平台的原始投资成本及年利率 10%
利息(单利)。退伙时,持股期间已取得的分红无需退回。
  ③服务期内,激励对象提前离职或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
持有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王项彬或者王项彬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为激
励对象投资持股平台的原始投资成本及年利率 5%利息(单利),且持股期间已取得的
分红需退回;如公司届时已上市且激励对象的财产份额转让违反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时
做出的锁股承诺(如有),则双方按照上述转让原则签署相关协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激励对象不再享有合伙人权益,于承诺锁股期限届满后再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④服务期内,激励对象因伤残、疾病等意外事件导致不能继续胜任现任工作,经激
励对象双方协商一致,激励对象可以将其所持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按协商价格
转让给王项彬或其指定的其他员工。退伙时,已取得的现金分红无需退还。
  ⑤如激励对象在 5 年服务期届满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公司与激励对象协商一
致签署退休返聘协议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退休返聘协议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视为连
续提供服务。如激励对象在退休返聘期间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或违反退休聘用协议相关内
容规定的或发生退休聘用协议中约定的可解除协议的情形,公司有权解除与激励对象之
间的退休返聘协议,视为激励对象服务期限未满;如激励对象在 5 年服务期届满前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与公司签署退休返聘协议的,视为服务期限未满。
  衢州禾鹏、衢州禾杰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根据《员工股权激
励协议书》及上述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锁定期内,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得转
让所持相关权益,若发生有限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发行人上市后,锁定期届满,员工所持相关权
益拟转让退出的,可根据发行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安排通过衢州禾鹏或衢州禾杰进行
抛售。
  衢州禾鹏、衢州禾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办理备案。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13,253,668 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760,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王项彬        2,238.0658     19.76     2,238.0658     14.8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越超公司        1,536.3793     13.57     1,536.3793     10.1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禾川投资        1,391.9927     12.29     1,391.9927      9.2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项亨会        1,091.5688      9.64     1,091.5688      7.2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龙游联龙         782.6087       6.91      782.6087       5.1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魏中浩         669.7618       5.91      669.7618       4.4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对于自无锡惠晶处转让的股
                                                            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达晨二号         645.4429       5.70      645.4429       4.27
                                                            对于非自无锡惠晶处取得的
                                                            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徐晓杰         458.5987       4.05      458.5987       3.0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国弘投资         344.2156       3.04      344.2156       2.2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梁干          292.9337       2.59      292.9337       1.9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张瑞祥         262.0564       2.31      262.0564       1.7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鄢鹏飞         262.0564       2.31      262.0564       1.7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对于自无锡惠晶处转让的股
                                                            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达晨一号         233.4055       2.06      233.4055       1.55
                                                            对于非自无锡惠晶处取得的
                                                            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中新兴富         219.7121       1.94      219.7121       1.4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衢州禾杰         209.8353       1.85      209.8353       1.3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珠海镕聿         200.0000       1.77      200.0000       1.3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背影如山         199.6451       1.76      199.6451       1.3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衢州禾鹏         173.8343       1.53      173.8343       1.1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且
   长劲石         113.2537       1.00      113.2537       0.7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
                       -          -     169.0617       1.12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有限公司
中金禾川 1 号资产
                       -          -     377.60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管理计划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138.5368       0.92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本次发行 A 股社会
                       -          -    3,090.8015     20.47          -
  公众股东
   总股本       11,325.3668    100.00    15,101.3668    100.00          -
注 1: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对于自无锡惠晶处转让的
                                              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
                                              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中金禾川 1 号资产管理
               计划
          合计             9,536.2343   63.15          -
注 1: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八、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
购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中金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中金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金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8
日,募集资金规模为 9,000 万元,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参与规模及获配情况
      中金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377.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三)参与人姓名、职级与比例
      中金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元)          认购比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自动化技术中心(ATC)总
               监、研发 HRBP 主管
              伺服驱动事业部研发总监、
                软件开发部经理
              自动化技术中心(ATC)技
                  术副总监
              自动化技术中心(ATC)技
                  术副总监
              控制技术事业部研发总监、
                 职工代表监事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元)          认购比例
                       监
                营销中心纺织事业部行业总
                       监
                营销中心机器人事业部行业
                       总监
        总计              -            90,000,000    100.00%    -
注 1:中金禾川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九、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169.0617 万股
      (四)获配金额:39,999,998.22 元
      (五)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48%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数为 15,101.3668 万股,其中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
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6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36.02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4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6 元(按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54 元(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9,340.1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650.07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156 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8,690.09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类型                   金额
          合计                                8,690.09 万元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80,650.07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9,831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546.661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48%。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3,259,311.20 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3,229,500 股)从网下
回拨到网上。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网下、网
上发行总量计算。
  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85.8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9.82%,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约为 0.03945005%。网
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2,338,935 股,放弃认购数量 519,065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款认购 19,435,383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19,065 股,包销金额为 12,281,077.90
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1.61%,占发行数量的 1.3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2019 年-2021 年财务数据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2]688 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 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2 年
一季度报告,本公司 2022 年 1-3 月和 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
意。公司 2022 年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公司 2022 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84,782.14    73,955.89        14.64%
       流动负债(万元)                  42,949.47    29,233.88        46.92%
       总资产(万元)                  112,706.43    97,224.30        15.9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1.99%       33.81%     8.19 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42.09%       34.83%     7.26 个百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65,377.30    63,395.59         3.1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5.77         5.60         3.13%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19,083.54    16,615.30        14.86%
       营业利润(万元)                   1,921.13     2,498.01       -23.09%
       利润总额(万元)                   1,928.57     2,499.68       -22.85%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年度期末增减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981.71      2,398.28         -17.3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           0.21        -19.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6%         4.41%      -1.45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2.98%         4.50%      -1.52 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6,813.25     -5,078.80        34.1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60         -0.45        34.15%
带来的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增加;流动负债增长 46.92%,主要原因系公司为满足营
运资金需求,增加了银行贷款金额;总资产增长 15.92%,主要来自于流动资产增加。
良好,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4.86%;但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
           (1)受市场竞争加剧及产品更新换代影响,同时为扩大市场
份额,公司伺服系统及 PLC 产品适当降价;
                     (2)部分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造成主要
产品毛利率下降。
系 2022 年一季度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客户回款延迟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
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    19750101040024984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    19750101040024976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33050168722700001268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18730000000177512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禾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
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
通后,认为禾川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
本机构同意保荐禾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郝晓鹏、刘帆
  联系人:郝晓鹏、刘帆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郝晓鹏: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VP),于 2020 年
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负责或参与熊猫乳品创业板 IPO 项目、威帝股份主板 IPO
项目、沪硅产业非公开发行项目、先导智能非公开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航天科
技配股、四维图新非公开发行项目、天成控股非公开发行项目、新亚制程非公开发行项
目、银河生物非公开发行项目、瀚叶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
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刘帆: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VP),于 2020 年取
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负责或参与兆丰股份创业板 IPO 项目、中芯国际科创板 IPO
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王项彬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
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
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
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杰的承诺
 禾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四、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
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徐晓杰、项亨会承诺:
 “一、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
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
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
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鄢鹏飞承诺:
 “一、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六、在本人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四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累积
使用。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
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
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
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王志斌承诺:
 “一、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
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
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
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李波承诺:
 “一、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在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四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累积
使用。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
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
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
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长劲石承诺:
  “一、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
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珠海镕聿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
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达晨二号承诺:
  “本企业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原持有发
行人 4,394,242 股股份,2022 年 1 月,本企业自无锡惠晶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惠晶”)处受让了其持有的发行人 2,060,187 股股份(“本次股份
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 6,454,429 股股份,现特就本企
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企业持有的 4,394,242 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于本企业自无锡惠晶处受让的 2,060,187 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
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达晨一号承诺:
  “本企业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原持有发
行人 1,098,561 股股份,2022 年 1 月,本企业自无锡惠晶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惠晶”)处受让了其持有的发行人 1,235,494 股股份(“本次股份
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 2,334,055 股股份,现特就本企
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企业持有的 1,098,561 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于本企业自无锡惠晶处受让的 1,235,494 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
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其他股东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承担
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
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李菲菲、徐胜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
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
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
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鹏、衢州禾杰的承诺
 王项彬、禾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
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二、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人/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
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
任。”
 越超公司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二、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项亨会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
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二、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龙游联龙、魏中浩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二、本企业/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
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
任。”
 达晨二号、达晨一号承诺:
 “一、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
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二、本企业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浙江
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
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
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
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
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
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
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内容如下: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
体方案,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会应当将
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1 个月内,公
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
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十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
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
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
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由于稳
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
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
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
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责任。
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1)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
个月届满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予
以扣留;
  (2)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
个月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薪酬(如有)予以
扣留;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股份锁定期将
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六个月。
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
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其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
有)、薪酬(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
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
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
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
司将根据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
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
  (3)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二)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将根据《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以及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
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
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
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三、公司将督促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五、在《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一、若根据预案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本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
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从禾川科技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总额。(由于
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二、在禾川科技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制定
禾川科技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
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禾川科技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履行承诺所需
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和/或薪酬予以扣留,且本人不转让公司股份(因继
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本人承诺,本人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将在
原有基础上再延长六个月。”
(四)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若根据预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
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
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
整)。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
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由于
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二、在禾川科技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禾川
科技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
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禾川科技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对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
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
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
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
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
用利息等。
  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
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一、如禾川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禾川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督促禾川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将在禾川科技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二、如因禾川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禾川科技因上述违法行
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禾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止在禾川科
技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禾川科技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的承诺
  全体董事承诺:
  “一、如禾川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禾川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
诺人将督促禾川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将在禾川科技召
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二、如禾川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将对禾川科技因上述违
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禾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之日起停止在禾川科技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禾川
科技的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
(四)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禾川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
禾川科技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禾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禾川科技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公
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禾川科技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
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所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
  “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
此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
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了职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本所提供虚假材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
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责任
后,保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上述情形发
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
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1、若发行人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承诺人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发行价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
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
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持续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加强研发与创新,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
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
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
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
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
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
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
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四、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禾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
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五、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已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浙
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而积极回报投资者,切
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1、承诺人承诺,将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履行义务。”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为进行约束。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如有表决权)。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
票(如有表决权)。
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
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根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有关制度拟订<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制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
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二、利润分配政策
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
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条件如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
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占用的资金。
  三、决策程序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
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
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适用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和具体计划。公司接受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全
体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事宜的监督。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公司上市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有关制度拟订<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制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有关制度拟订<浙江
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制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三)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制订了约束
措施,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
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
向书中披露的本公司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
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
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做出
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
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
其他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
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
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承诺
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
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越超公司、龙游联龙、魏中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王项彬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禾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的承诺
  越超公司、龙游联龙、魏中浩、禾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承诺: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
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
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
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项亨会的承诺
  项享会承诺: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
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如有),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
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
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
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承诺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人作
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
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
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承诺
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承诺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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