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易联众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易达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
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易达迅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减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本次减资实施后公司仍为其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
次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通过购买股权取得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市易联众易惠科技有限公司、易
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受让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厦门佰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厦门好吉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从而获取其相关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能够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及
发展需要,保障其办公场所稳定。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董事会在审议该议
案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
林治洪
郭小东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