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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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棕榈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
在充分维护股东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
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原
则上不允许对外进行捐赠,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统一报总公
司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现
金捐赠及非现金资产捐赠。
  第四条 综合管理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负
责制订完善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捐
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将捐赠纳入预算管理,负责监
督检查本公司及子企业捐赠管理情况。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
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二)合法合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控制原则。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捐赠
规模与标准。
 (四)程序规范原则。公司对外捐赠须严格执行内部决
策程序和规范的报备及审批流程。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资产范围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
“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
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
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
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
  捐赠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政府部门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
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
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关联方或个人,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
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
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得实施对外捐赠:
  (一)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的捐赠。
  (二)企业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捐赠。
 (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
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准
执行:
  同一年度内,公司单笔小于 20 万元的捐赠事项,须经
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同一年度内,公司单笔超过或等于 20 万元的捐赠事项,
须经公司总裁、董事长审议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
年内不得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发起
“对外捐赠申请流程”,上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捐赠
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
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事宜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
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公司
应合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支出额,预算范围内的每项捐赠支
出应严格履行审核备案程序;预算范围外的紧急特殊捐赠事
项,应经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同意后,并履行相应预算外审核
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审核意见提供捐赠时,应取得合法凭
据,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统筹和经办部门应当重视捐赠项目实施
效果的后续跟踪,经办部门需将每次捐赠涉及的整套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通
过“对外捐赠报备流程”反馈节点进行提交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
等多种渠道对捐赠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
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
在的问题,并逐步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对于未依照本办法进行捐赠管理,或者在对外
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直
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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