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松江: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证券之星 2022-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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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1 年度履职期间,勤
勉尽责,依法行使权利,保持自身独立性,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
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上发挥了积极作
用。
  现将 2021 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吴邲光先生、李姝女士、李志辉先生担任。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累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
的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吴邲光,男,1957 年生,曾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刑法学硕士点责
任教授。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雅迪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港交
所)独立董事,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李姝,女,1971 年生,近 5 年曾任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
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合肥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水
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辉,男,1959 年生,现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财金所所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
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出版社教材编委会委员、天津外国语学院客座教
授、山金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兴
重工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我们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相关会议情况
 委员会职责分别出席了 2 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2 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7 次
 审计委员会会议。
 大决策事项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出席 2021 年度各类会议情况一览表
                     董事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股东大会
                                   是否   战略   提名   审计    年度   临时
                                   连续   与投   与薪   委员    股东   股东
      本年应参                         两次   资委   酬委   会(参   大会   大会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   缺席次
      加董事会                         未亲   员会   员会   加次    (参   (参
              数        次数     数
       次数                          自出   (参   (参   数)    加次   加次

                                   席会   加次   加次         数)   数)
名                                  议    数)   数)
吴邲光     8      8       0      0    否    2    2    ——    1    0
李姝      8      8       0      0    否    2    2     7    1    1
李志辉     8      8       0      0    否    2    2     7    1    2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
     的权益。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
     合法有效。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
     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立意见:
序号          会议届次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独立意见类型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授权 2021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
                                  款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四)现场考察情况
     与财务状况,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过程中,我们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密切关注外
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独立、客观的专业判断,审慎提出决策
建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
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
沟通交流,能够向我们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我们履职提供了
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
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
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平等的,符合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
定,对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认真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做出了真实、准确、完
整的信息披露。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充分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同时,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募集资金延
续到本年度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
情况制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2020
年度业绩预告》,对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了预计。我们认为公司披露业绩预告
的财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谨慎,与正式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数据不存在出现重大
差异的情形。
  (六)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利润分配的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临时公告 104 个和定期报告 4 个。综合全年的信息披露情况
考虑,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司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们审阅了关于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已基本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能够通过内部控制有效
地防范各种风险。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
会,报告期内,各委员会均按照各自工作细则的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
真履行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目前尚未发现需要予以改进的事项。
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认为可以进行改善的事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我们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
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全体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能够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五、其他工作
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总体评价和建议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充分发挥了我们在公司经营、管理、风控、财务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切实维护
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
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吴邲光     李姝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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