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22-067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
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5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贴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0 年 2 月 21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28 人调整为 116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1.51 万
股调整为 51.36 万股;同时,确定 2020 年 3 月 1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以 43.60 元/股的价格向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3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人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
对象人数由 116 名变更为 106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513,600 股变更为
工作。
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398,016 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98,016 股进行回购注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
办理完毕。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9,624,698 股变更为 89,226,682
股。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19,872 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9,872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
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0 年 5 月 8 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届满。
(二)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解除限
售条件,具体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当人选;
条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0-2021 年 公 司 两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 业绩指标符合解除限
的营业收入。 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
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
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A+ A- B C+ C- 91 名激励对象 2021
解除限售比例 100% 60% 0% 年度绩效考核均为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或 A-或 “B”及以上,对应解
B,则激励对象当年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若激励对象上 锁比例为 100%。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则激励对象当年相应解除
限售比例为 60%,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则激励对象当年
不得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
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249,966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28%。具体如下:
本期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售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股)
数量(股) (股)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合计 86 人)
合计 833,220 249,966 249,966
注: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四、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
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91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
六、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
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
七、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德方纳米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
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