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凯撒(中
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文化”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
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控风险评
估、内控的重点控制领域、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凯撒
(中国)股份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酷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幻文科技有限
公司、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飞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凯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凯撒文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凯
撒文化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9.93%,营业
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
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销售与回款、采购及付款、对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对外担保的控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控
制、重大投资的控制、对信息披露的控制、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合同管理的控制;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重大投资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程度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3%≤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 3%≤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主营收入总额的 0.3%≤ 错报﹤主营收入总
主营业务收入潜在错 错报≥主营收入总
错报﹤主营收入总额的 额的 0.3%
报 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包括: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注册会计师发现
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3)审计委员会和审
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
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重要缺陷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
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帐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
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
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包括: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
或内控系统失效,给公司造成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3)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包括:
(1)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
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2)损失或影响虽然未达到该重要性水平,但
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及管理层重视。
一般缺陷是指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和执行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会
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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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王 新 刘 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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