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文化: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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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有限公司章程》、《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部分议案及 2021 年度
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我们认为:
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除为
子公司凯撒(中国)股份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子公司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凯撒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酷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融资担保、为其子公司霍尔果斯天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外,公司
不存在其他实际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司资金的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
计工作的要求,并且,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出本预案,系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基于 2022 年公司投资发展及日常经营对资金
需求较大,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投资建设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
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故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均为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与发展需要,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内控制度
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计提依据和原因合理、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减值准备
金额的计提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八、关于以定期存单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为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采取的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
已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将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定期存单
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事项。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
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   强        马汉杰         陆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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