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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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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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及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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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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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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