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
二〇二二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光电)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
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概述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因高永红、杨满忠、王兴辉先生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故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31,000 股需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11.427 元/股,回购
金额 2,639,663.37 元。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激励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
勉尽职。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总计 23.10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
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鉴于激励对象高永红、杨满忠、王兴辉先生 3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
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前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231,000 股,占《激励计划》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比例为 1.93%,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 0.05%。
(三)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价格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为 11.427 元
/股。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639,663.37 元。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义
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胡剑平
邹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