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主体资格亦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公司薪酬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王炎明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黄敏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陶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