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 号文
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机构”)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公司”)的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
(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等沟通
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
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中核钛白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中核钛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中信证券认为:中
核钛白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1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情况较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山 李婉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