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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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
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严格遵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三、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形势、公
司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
理控制经营风险。董事会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五、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就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获得我们事前认可,上述关联交易系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对本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同意按预计情况进行日常关联交易。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
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所需资金造成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七、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是单
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
以稳定和扩大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开展余额不超过等值 18,000.00
万美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九、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
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
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由于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
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可能给其经营
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十、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为公司
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贷款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授信额度,并相互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 12,000 万元人民。我们认为:
获得本次贷款担保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提高子公司的业绩。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担保事项。
  十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
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为股东创造价值,该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终止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为民      吴忠生      李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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