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环境: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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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HONGCHENG WATERWORKS CO.,LTD.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东大会须知
    一、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
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二)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股东的发言时间
和发言次数,由股东大会主持人在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中规定并宣布。股东要求在
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发言,发言
顺序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
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的发言;
    (四)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表意见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
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并不得超
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四、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六规定,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
出质询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作必要的解释: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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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六、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
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通过警卫人员强制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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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22 年 4 月 25 日
    三、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 128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涛先生
    六、主持人宣布股东出席情况、大会须知并宣布大会开始;
    七、相关人员向大会报告议案,并审议本次会议议案;
    八、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咨询,公司回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提问;
    九、会议表决: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工作人员清点表决票;
    十、会议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
    十一、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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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洪城环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长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业集团”)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
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避免与公司潜在的同业竞争,承诺自出具上
述承诺函之日起 36 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将扬子洲水厂、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
任公司、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入公司、关停、注销或者对外转
让股权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最终解决涉及同业竞争企业问题。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将涉及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资产)托管给贵公司,自
承诺出具后,本公司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制定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
水业集团下属扬子洲水厂、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在托管期间,经营过程中未与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符合
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他承诺事项持续
有效并严格履行。由于相关业务和人员的转移、股权划转审批程序尚需取得国资
监管部门备案、批复,以及资产处置需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程序,需要
一定的时间周期。此外新冠疫情爆发也使得相关工作有所延滞,基于前述情况,
本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36 个月内)前解决同业竞争问
题存在一定的难度。
    鉴于上述原因,为继续推动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
题,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水业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参照《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申请延长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期限,作出如下承诺与
保证:“本公司承诺在 2022 年 10 月 28 日之前解决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涉及
的同业竞争问题。除上述变更承诺期限事项外,水业集团其余承诺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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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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