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录百纳: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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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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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植德”)接受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录百纳”)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华录百纳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
“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
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明材料,查阅了《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
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独
立董事独立意见等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植德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并
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公司保证
提供了植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植德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植德充分、合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
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含植德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对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
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
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并且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德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华录百纳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用途。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批准与授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归属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   2021年3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方刚、张静萍已回避表决。
  (二)   2021年3月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且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
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   2021年3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
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以及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时
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日,公
司披露了《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   2021年3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
董事方刚、张静萍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   2022年4月24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方刚、李倩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   2022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
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二、 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   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第三条“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第
(二)款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根据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个归属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
  (二)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条“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具体如下:
所”)出具的《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审计报告》(报告
编号:致同审字(2022)第110A012736号,以下简称“2021年审计报告”)和
《北京华录百纳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报告编号:致同专字(2022)
第110A008317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报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政府部门公
开信息查询渠道进行核查,以及公司出具的《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信息的确认函》
(以下简称“《公司确认函》”)的说明和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议决议以及监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查询渠道进行核查,以及公司出具的《公司确认函》
的说明和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
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公司确认函》的说明和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43名激励对象,其中12名已不在公司任职,不满足《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第二条“激励对象的范围”第(二)款关于“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
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的要求。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
和社保记录进行抽查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在公
司的任职要求。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为人民币802,662,441.07元,同比增长182.76%。经核查,满足《激励计划(草
案)》第八章第二条第(三)款中公司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达标。
  根据公司出具的《公司确认函》的说明和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抽查公司提供
的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归属
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条第(四)款中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要求,且该拟归属的激励对象考评结果均为“优秀”,依据《激励计划(草
案)》可以按照100%的归属比例归属获授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2022年3月18日
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实施本次归
属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归属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条件的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随着本激
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龙海涛
                    经办律师(签字):
                                  蔡庆虹
                    经办律师(签字):
                                  李小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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