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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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事先审查了公
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核查,认为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严格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为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核查,
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属
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
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且
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
会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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