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法》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期货等产品
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商品
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
金差价结算。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期权、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
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
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
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
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
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
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
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
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外汇
衍生品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不得缴纳保证金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以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人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审计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
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
第一责任人。
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
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
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计净资产的 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
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计净资产的 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门市场
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
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授权期限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授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各公司财
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
案。
(3)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
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
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4)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
的收集与报告。
(5)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提
出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涉及
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
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
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进行审核,并报告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合约。
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
息。
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当
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
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
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及董事长。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
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
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
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
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
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
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并归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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