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医疗: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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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三星
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2项交易或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担保除外);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30%;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
会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
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
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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