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宁波精达成形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交易、投资
本条所称“对外交易、投资”指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转让或者受让、签订许可协议等。公司就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十
二个月内投资额累计计算。
(一)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对外交易、投资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权限标准且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权限标准的对外交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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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三)特别说明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公司董事会
权限标准的对外交易、投资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
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条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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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担保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提供两者之间以外的对外担保,如为业务
需要提供对外互保,须经上述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四条 关联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实施;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在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且尚未达到本条第 1 项标准的,关
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人民币 30 万元且不足人民币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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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公司对上述事宜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购买、出售资产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收购与出售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
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
董事、监事事宜,由董事会按该公司章程规定决定;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由
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