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 宁波精达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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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
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的规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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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和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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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票也将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
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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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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