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环保: 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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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三聚环保       公告编号:2022-035
债券代码:112899    债券简称:19三聚Y1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22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22年05月05日支付2021年04月30
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金。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新定价周期”)。在每3个计息年度(即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附发行人续
期选择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3年(即1个重新定价周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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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在该重新定价周期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若发行人选择延长债券期限,发
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
选择权行使公告和票面利率调升公告。选择延长债券期限后,从第2个重新定价周
期开始,每个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
加上300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
款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
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
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
支付利息的行为。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如发行
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
告》。
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
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
红;(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
准则解释第1号》第四条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规定,以及《金融负
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的相关规定,发
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发行人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本期债券计入权
益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书,认为本期债券计入权益的会计处理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发行
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发
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
缴纳或补缴条例;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
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
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
号》第四条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规定,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
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期
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
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
条件;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
距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
公告不可撤销。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
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
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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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除了以上
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
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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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9三聚Y1”票面利率为7.00%,本次
本息兑付每1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19三聚Y1”派发本金及利息为人民币
本金及利息为人民币1,0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
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本金利息为人民币1,070.00元。
  三、债券兑付兑息情况安排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22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9三聚Y1”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本息兑付。
  在本次本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息划付给相应的本息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本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本息兑付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以及2021年10月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联系人:张冠卿
  电话:010-82685562
  传真:010-82684108
  邮政编码:100080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D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罗四平
    电话:010-85127795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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