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6 证券简称:永兴材料 公告编号:2022-034 号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
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兴材料”)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规定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58 人,可解除限
售股份数量为 2,5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
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
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法律顾问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专业
意见。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
期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为符合解限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对
就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2 年 3 月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形的; 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 2020 年至 2023 年,时间跨度为四个会计 根据公司 2019 年、
年度,合并两年作为一个考核期;即每两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
个考核期为 2020 年和 2021 年、第二个考核期为 2022 年和 2023 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告,公司 2019 年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和 2021 为 2.38 亿元,2020 年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的净利润增加值合计不低于 0.8 亿元 利润为 2.58 亿元,2021
首次授予部分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净利润为 8.51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的净利润增加值合计不低于 1.8 亿元
注:①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再 2020 年和 2021 年的净利
生资源补贴对净利润的影响值,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
润增加值合计为 6.33 亿
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② 再生资源补助指地方政府为支持企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即向个人 元(剔除激励计划股份
回收废不锈钢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缴纳的税款给予财政
支付费用 0.27 亿元),
补助。
③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的净利润增加值合计不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低于 0.8 亿元即为“2020 年净利润-2019 年净利润)+(2021 年净利润-2019 年
注:上述净利润与公司
净利润)≥8,000 万元”;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的净
利润增加值合计不低于 1.8 亿元即为“(2022 年净利润-2019 年净利润)+(2023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所述净
年净利润-2019 年净利润)≥18,000 万元”。 利润计算依据相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依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批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个人当批次计划可解除限
的 58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售额度。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优秀、B-合格、C-不合格三个档 效考核结果均为 A,当期
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
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得分(N) N=100 100>N≥80 N<80
考核结果 A(优秀) B(合格) C(不合格)
考核系数 1.0 0.6 0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将按照规定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售限制性股票
(万股)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4 人) 418 209 209
合 计 503 251.5 251.5
差异。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公司净利润指
标满足公司层面绩效考核目标,解除限售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相符,解除限售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
规定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58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永兴材料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
见书》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