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21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179 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87 人,其中重复对象 25 人);
总股本的 0.9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4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784,100 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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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5 月 9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
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
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
告。
(三)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等事宜,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核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6 月 17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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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六)2021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将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
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1 月 17 日
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七)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4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八)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41 名激励
对象持有的 1,784,1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公司未发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生任一情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形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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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未发生任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一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相关
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0 年公司净利润为
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达成
除离职人
员外,激
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S)、良好(A)、合格(B)、需改进(C)
励对象绩
和不合格(D)五个档次,对应的标准系数分别为 1、0.8、0.6、0、0。激励对
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
果均符合
应的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解除限售
的条件。
注:
(1)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依据;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公司未发生本表第 1 行所述情形,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6,077,934.95
元,实现同比增长 36.12%,满足公司层面成就条件;本次拟于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时解除限售的相
关激励对象,截至本公告日,满足本表第 2 项、第 4 项成就条件:
(4)如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前,激励对象出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将不予解除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限
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41 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1,784,100 股,
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 0.96%,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
序号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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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
序号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小计 80 24 56
其他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等(232 人) 514.7 154.41 360.29
合计 594.7 178.41 416.29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实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它解
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
考核结果相符,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为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
绩达到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 241 名(首次授予 179 名,预留授予 87 名,重复对象 25 名)激励对象满足前
述文件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一致同意公司对 241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1,784,100 股
办理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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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 241 名激励对象解
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为本次涉及的 241 名
激励对象共计 1,784,1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已满足,且吉大正元已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尚待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八、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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