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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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昌驱动”)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捷昌驱动如下保证:捷昌驱动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
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捷昌驱动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外,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如下批准与
授权: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离职”的部分规定,激
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授予的原激励对象李丰、陶
春凤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回购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一、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
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
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
方法做相应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鉴于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实施完毕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
司总股本 177,448,95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实施完毕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
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72,797,03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调整为 13.60 元/股,回购数量将调整为 6,860
股。
  综上,公司将以 13.60 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 2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6,860 股并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
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
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及
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
调整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以下无正文)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航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郑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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