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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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2-03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2022 年 4 月 24 日,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
  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内容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
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
行对象减持认购的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
     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
共享。
     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决议有效期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的条件。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
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
他法律文件;
  ②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
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
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
的一切事宜,决定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③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发行
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
管要求处理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④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
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⑤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⑥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⑦于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⑧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
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小额快速融资对公
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
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⑨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
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小额快速融资方案
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发行事宜;
  ⑩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
据此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办理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三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经公司
限内审议,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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