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特智能: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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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
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
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
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会议选举或者罢免。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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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董
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绩效评价的
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有关
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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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的影响。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有权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并有
权要求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实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二) 有权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方案、会计报告和营业报告,并
将个人或集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
时,有权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
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五) 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为保证监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监事享有与董事会成员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向监
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监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其报酬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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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致的风险。
  (六)监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监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以
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忠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 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监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
关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 监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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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股东大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对
其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辞职应当进行离任审计,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监事通过
离任审计后,其辞职报告经监事会审议批准即可生效。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以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
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
制。
  第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除享有监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和领导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特别授权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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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监事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超越监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主要
赔偿责任;
  (四)对监事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有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传
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交审议议案;
  (三)提交审议议题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及相关的说明文件和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
  (二)会议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
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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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及法律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监事会主席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以上请求经监事会三分之一
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第三十六条 根据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会议议案主要有:
  (一)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二) 对监督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应议案;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存在侵
害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做出要求其予以纠正的
决定,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权部门报告,并可提出撤换的议案;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或监事代理人应当认真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
分析并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与会监事或监事代理人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
己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审议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
有且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代为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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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
年。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监事或监事代理人的签名。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
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
决议,由监事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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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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