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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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2-034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广联达信息
大厦 101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刁志中先生主持。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32 人,代表股份 632,467,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8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14 人,
代表股份 438,226,8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6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218 人,代表股份 194,240,9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70%。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26
人,代表股份 380,492,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5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31,959,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郭新平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就 2021 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同意 631,959,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631,959,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631,959,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631,959,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9,984,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5%;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535,454,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6612%;反对 76,182,65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453%;弃权 20,830,2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631,959,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9,984,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5%;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的议案》;
  同意 631,959,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9,984,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5%;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631,959,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9,984,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5%;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628,512,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47%;反对 1,359,15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9%;弃权 2,595,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04%。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6,537,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05%;反对 1,359,154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72%;弃权 2,595,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2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532,856,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2503%;反对 98,104,7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114%;弃权 1,50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0,881,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04%;反对 98,104,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836%;弃权 1,50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532,854,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2500%;反对 98,106,6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117%;弃权 1,50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0,879,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199%;反对 98,106,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841%;弃权 1,50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议案》;
  同意 532,795,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2408%;反对 98,165,10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210%;弃权 1,50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0,820,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045%;反对 98,165,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995%;弃权 1,50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378,985,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4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尹昇、刘佳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
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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