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继续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增加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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