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
乐音响”、“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预计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均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双方依照“自愿、平等、等价”原
则,按照市场价格协商一致而进行,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损害和影响。我
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
求。公司拟向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的财务审计费用 190.5 万
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50 万元,该报酬公允合理。同意公司 2022 年度继续聘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年报财务审计服务和内控审计服
务。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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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爱 群 温 其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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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 玉 成 严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