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江苏新能股票暨证券投资,
既有利于公司总体规划发展,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总体投
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闲置
自有资金参与证券投资购买江苏新能股票。
独立董事:陈良 蒋建华 魏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