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对
公司 2021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地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报告
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惠泉啤酒福鼎有限公司提供的
担保授信额度 1000 万元(担保期限到 2021 年 4 月 30 日止)
,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85%。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
保为 0 元。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
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为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对担保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对外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风险评估、担保执行监控、披露流程,并得
到有效地执行,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独立董事:白金荣、鲍恩斯、王德良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