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
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经认真审核后认为:
一、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亦不存在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
形。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二、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的意见
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获授权益条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获
授期权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股票
期权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张金燕 朱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