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集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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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2 年 4 月
新集团”、“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担任中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
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公司名称
            人”)
   证券代码     601512
   证券简称     中新集团
   成立日期     1994 年 8 月 13 日
   上市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149,889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48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48 楼
  法定代表人     赵志松
            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与经营、工业厂房及科研载体的开发与运营、物业
            管理、项目管理、酒店的经营管理、咨询服务、产业与基础设施开发;
   经营范围     投资、举办企业;国家允许进行的其他业务活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不含除长租公寓以外的住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613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989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9.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4,943.6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6,2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全
部到账,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
验字第 60468799_B01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
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新集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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