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现就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89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玉文
窦锋昌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