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精工: 融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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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
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
的各级子公司,下称“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审批,
子公司没有融资的决策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子公司融资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向子公司推荐融资对象、监督子公司融资及相应资金使用情况。子公司财务
部门在公司财务部的指导下实施本企业的融资事项,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检查和
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
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
机构长期或短期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等。
  第四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签订各种贷款合同;
  (五)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确定和支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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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应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
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通过各种融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属于资本金
的,应按照资本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属于负债的,应按照负债管理制度进行管
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是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并
组织评估工作,对融资投向、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
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
方案,并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
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
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
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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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
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
决定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证券部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
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融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编制书面的融资计划书,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理由;
  (二)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十五条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案,由证券部
会同财务部拟定初步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融资金额或融资额度在 1,000 万元以下的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融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 1,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 5,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融资事项,应当按照同一对象累计计算的原则
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
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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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
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
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
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
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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