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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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决策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审议议案的
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调整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我们认为,公司
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我
们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我们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所做相关分析及提出的具体填补
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填补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
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国庆         赵西卜          唐   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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