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和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